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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会规定

1.展位管理规定
(1)展位整体布局由执委会统一规划。如执委会认为相应展位的布局或位置变动有利于展会,则有权对其分布做出调整。 
(2)参展商不得转让、分租其部分或全部的展位(包括但不限于展位使用权),展台实际使用者必须是与执委会签署《参展协议》的参展商。 
(3)展会结束前,所有的展位和展品必须处于正常展览和运转状态,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结束展览。 
(4)展位内展示图片如涉及地图部分,标示内容不得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及展会相关规定。 
(5)展台须按照协议签定的面积清晰划分,展位结构不得超出约定的边界;如有违反,执委会有权要求其整改并承担相关费用。 
(6)参展商不得在其展位边界以外展示、悬挂或分发任何物品。 

2.展品管理规定
(1)参展展品(包括展位内摆设的产品以及张贴的宣传图片、发放资料)必须是参展单位的产品,并与申报产品一致。
(2)参展商不得直接或间接展示、宣传与企业自身产品、服务无关、与展会主题或展品范围不相符的宣传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海报、文件、影视或视听作品等材料,不得进行违反中国法律或公序良俗,也不得在展览场地以任何形式陈列、展示、宣传任何其他展会的资料或为其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活动;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展会举办地政府相关法规和规定的,参展商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凡是涉及商标、专利、版权、质量认证的展品,参展单位必须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
(4)食品类展品必须以密封包装形式展示。品尝推介的食品或饮品,应严格按照食品卫生要求用专用器皿盛装,严谨无包装零散展示。
(5)参展企业登录商务部产业安全和进出口管理局网站(http://aqygzj.mofcom.gov.cn/article/glml/202312/20231203463916.shtml)对照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的2024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公告,选择可展示的产品,必要时可咨询产品安全与进出口管理局。
(6)禁止参展展品清单
①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弹药
A.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如手枪、步枪、冲锋枪、防暴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钢珠枪、催泪枪等。
B.弹药(含仿制品):如子弹、炸弹、手榴弹、火箭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雾)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地雷、手雷、炮弹、火药等。
②管制器具
A.管制刀具:如匕首、三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
B.其他:如弩、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等。
③爆炸物品
A.爆破器材:如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等。
B.烟花爆竹:如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彩药弹等烟花爆竹及黑火药、烟火药、发令纸,引火线等。
C.其他:如推进剂、发射药、硝化棉、电点火头、打火机等。
④压缩和液化气体、液体
A.易燃气体:如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乙烯、丙烯等。
B.有毒气体:如一氧化碳、一氧化氮、氯气等。
C.易爆或者窒息、助燃气体:如压缩氧气、氮气、氦气等。
D.易燃液体:如汽油、柴油、煤油、桐油、丙酮、乙醚、油漆、生漆、苯、酒精、松香油等。
E.毒性物质:如砒霜、汞化物、氰化物、苯酚,汞、剧毒农药等。
⑤氧化剂和过氧化物
如高锰酸盐、高氯酸盐、氧化氢、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氯酸盐、溴酸盐、磷酸盐等。
⑥生化制品、传染性、感染性物质
如病菌、炭疽、寄生虫、排泄物、医疗废弃物、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销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⑦放射性物质
如铀、钻、镭、钚等。
⑧毒品及毒工具、非正当用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非正当用途的易制毒化学品等。
⑨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宣传品
如含有反动、煽动民族仇恨、破坏国家统一、破坏社会稳定、宣扬邪教、宗教极端思想、淫秽、侵犯知识产权等内容的图书、刊物、图片、照片、音像制品等。
⑩三无、假冒伪劣、难以辨别真假的产品
A.三无产品:如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以及无生产厂家的产品,无生产卫生许可证编码的产品,无商标的产品,散装无包装的产品,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的产品、过期产品等。
B.假冒伪劣产品:含有一种或多种可以导致普通大众误认为的不真实因素的商品。如假冒伪劣的食品、药品、儿童用品、电子产品、化妆品、纺织品等。
C.难以辨别真假的产品:如高档化妆品、皮具等奢侈品代理、代购、进出口贸易货源(自主品牌厂家直营除外),琥珀、蜜蜡、珠宝等首饰;难以判断质量标准的玛卡、海参、人参等保健品。
⑪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如象牙,虎骨,犀牛角及其制品、保护动物泡制的酒等。
⑫禁止进出境物品
如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他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者其他物品等。
⑬文化敏感展品
如某些展品可能因为与某个特定文化或宗教信仰有关而被视为禁忌的商品。

3.推介区活动申报
(1)参展商如需使用展会提供的推介区开展企业及产品发布推介活动,须提前向执委会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2)参展商须确保其现场活动的形式与内容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影响展会安全。 
(3)在现场活动中如引起任何问题或不良影响,执委会有权责令参展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降低音量、关闭设备、暂停或停止活动等必要措施。 
(4)因场地及时间有限,执委会将尽量安排申请单位的活动场次,但因档期问题无法安排,请参展商予以理解。

4.禁止零售
为维护现场秩序,创造良好的展会环境,保障参展、观展人员权益,防止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现象发生,执委会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展期内在展会现场进行任何零售行为。鼓励参展商以线下扫码、线上发货的方式通过合法电商平台进行销售或场内成交、场外交付。

5.参展地图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各参展单位使用的国家版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地图内容表示、地图审核的规定。请登录黑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网站(http://hlsm.mnr.gov.cn)公共服务栏目,免费下载使用标准地图。
联系单位:黑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测绘路32号
联系人:李水龙     联系电话:0451-86612942

6.摄影、直播及录像
(1)禁止参展商使用无人机、摇臂摄像机等进行摄录。 
(2)参展商如需在展会现场直播、摄影或录像的,不得侵犯展会执委会、其他参展商以及其他任何第三方合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不得扰乱展会秩序。

7.音量控制
展会规定各展位进行展品演示或其他相关活动时的设备运转音量最大为60分贝。

8.展品存储
存储或运输展品的各类箱体及包装材料不得存储在展馆内;参展商须预先通过展会推荐的主场运输服务商安排、存放上述物品。具体咨询见本手册“四、会展服务—1.物流服务”。

9.安全保卫
(1)展会期间请妥善保管好展品及个人财物,谨防失窃。
(2)请在每日闭馆前对贵重展品及物品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10.未能参展
参展商签署《参展协议》后,未征得执委会书面同意退出参展或未能参展的,已缴纳的展位费用及其他费用概不退还,且执委会有权将相应的展位转给第三方。执委会因此承担额外费用的,参展单位应赔偿。

11.不可抗力
协议履行期间,由于地震、水灾、火灾、瘟疫、进口限制、政府干预及其他承办单位不可预见、不可克服并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事件,使展会不能如期举办或如期举办将使履行成本过高,因此取消展会或延迟展会时间的,执委会应在该事件发生后立即通知参展单位。若展会因此取消时,执委会将实际收取的参展费用足额无息退还至参展单位付款账户,执委会无需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12.最终解释权
执委会保留对本《参展商手册》的最终解释权。

 
   
 
黑龙江省国际博览发展促进中心
地 址:中国哈尔滨市南岗区美顺街35号
电 话:+86-451-82340100
传 真:+86-451-85980026 823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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